公告單位:

課外組

公告時間:
2023/09/05
公告標題:

112-1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(校外租金補貼)

公告內容:
  • 補助方案

對象

補助金額()

申請文件     

檢附證明文件

低收入戶

預估15,840元
(6個月*2,640元)
(以教育公告為主)
(以簽約區間為主:112/8/1-113/1/31)

低收入戶正本

1.學校申請書
(需填寫父母身份證字號)
2.教育部申請書
3.租賃契約影本
4.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
5.戶口名簿
(需父母身分證號)

中低收入戶

中低收入戶正本

獲112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之學生

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

備註:

*承租人(學生)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

  1. 線上申請:請至「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」辦理。

     網址: https://ep.land.nat.gov.tw/Home/SNEpaperKind

  1. 至各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
  2. 使用7-11、OK、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,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。
  3. 申請規費:每張20元。(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)
  • 申請期程及地點

112911()起至1121013()1700,持申請表及證明文件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(A棟103室)提出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

  • 申請資格

   (一)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。

    1.家庭年收入120萬元以下(列計人口: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已婚者計算學生本人及配偶)。

    2.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(新生除外) 。

  (二)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
  (三)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
(四)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
(五)非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房屋所有權人亦非本人之直系親屬(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,亦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
四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學校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;已補貼者,學校將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。涉及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:

  (一)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。

  (二)違法出租者(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)。

  (三)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。

  (四)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。

  (五)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。

  (六)將所租賃之地點轉讓於第三人。

  (七)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。

  (八)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。

五、申請時請詳閱教育部切結書,以免權益受損或不符合請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