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(校外租金補貼)
一、申請對象:
109-2住宿於非本校宿舍或承租宿舍之在校生,並符合下列條件。
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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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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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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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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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,100
(6個月X 1,35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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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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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學校申請書
2.教育部申請書
3.租賃契約影本
4.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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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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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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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109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之學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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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統查核免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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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承租人(學生)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
- 線上申請:請至「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」辦理。
網址: https://ep.land.nat.gov.tw/Home/SNEpaperKind
-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
- 使用7-11、OK、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,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。
- 申請規費:每張20元。(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)
二、申請資格
- 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之學生。
- 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- 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
-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- 非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房屋所有權人亦非本人之直系親屬(持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,亦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三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學校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;已補貼者,學校將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。涉及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:
- 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。
- 違法出租者(法規明定不得出租之房屋)。
- 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。
- 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。
- 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。
- 將所租賃之地點轉讓於第三人。
- 查無實際居住於租賃地點之事實。
- 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。
四、申請時請詳閱教育部切結書,以免權益受損或不符合請資格。
五、申請期限110.02.22(一)~110.03.22(一),逾期不再受理。
六、繳交資料有四項:
1.學校申請書 (學生資訊網→學生獎助學金申請→點選"弱勢助學精進措施-校外租屋補貼)
2.教育部申請書
3.租賃契約影本
4.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