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得申請金門縣政府學生就學津貼:
(一)金門地區大專校院.金門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.
(二)設籍金門縣10年以上現仍設籍金門縣,且曾就讀於金門縣幼兒園.國小.國中或高中(職)合計滿6年以上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.
(三)設籍金門縣烏坵鄉10年以上,現仍設籍金門縣並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.
(四)其他請參閱就學津貼發給辦法.
二.申請期限
(一)第1學期:每年10月1日-10月20日.
(二)第2學期:每年4月1日-4月20日.
三.其他申請資料其詳閱就學津貼發給辦法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