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內容:
依教育部113年6月28日臺高通字第1132201627號函轉知:(詳如附件檔-教育部來函)
一、各大專校院學生就讀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」或「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」等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有授予學位之班別,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,得申領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。
二、又依各類學雜費減免法規所列「…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減免者,不得重複減免」之規定,旨揭班別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、補助(或性質相當之給付)者,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,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,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。